
# 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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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案例分析之诉讼时效抗辩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诉讼时效抗辩权
内容:抗辩权案例分析之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经沈某向陈某催要,陈某向沈某出具了欠条,应视为其同意支付该欠款,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陈某向沈某出具欠条时,在欠条上注明由其与李某共同承担,但没有经李某同意,故其所注内容对李某无效,李某对该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其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但该解释中没有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涉他性问题。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那么抗辩权案例分析之诉讼时效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73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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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96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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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提出信用社对拉丝厂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一村委会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信用社订立新的保证合同,其应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0931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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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诉讼时效抗辩权有什么效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诉讼时效抗辩权有什么效力
内容: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所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那么民法典诉讼时效抗辩权有什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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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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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的对称性。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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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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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内容: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在审理中,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信*社订立新的保证合同,其应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五一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那么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23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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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因此,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当然,在有证据证明其放弃了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其虽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其抗辩理由不会得到支持。那么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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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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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抗辩权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内容:抗辩权有诉讼时效限制吗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一、形成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体存在区别。但诉讼时效的适用则较衡一地适用于权利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制度上,其适用对象针对的仅是权利人。而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则比较严格,除了均有明确的时间届限外,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属严格的法定期间。那么抗辩权有诉讼时效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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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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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
陈宗琼律师
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担保追偿权指的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完义务之后,担保人享有的向债务人形使追索赔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行使追偿权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从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那一天开始算,期限为三年。根据第21条的规定,如果在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果担保人之前没有行使自己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话,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也不能想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102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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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内容: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那么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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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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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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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是怎么计算诉讼时效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追偿是怎么计算诉讼时效的
内容: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那么担保追偿是怎么计算诉讼时效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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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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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的相对性是如何认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的相对性是如何认定
内容:2015年2月27日,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肖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肖某在庭审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查明本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本案中被告肖某主张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效力不能适用于被告李某。那么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的相对性是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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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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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内容: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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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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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的相对性怎么认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的相对性怎么认定
内容:2015年2月27日,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肖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肖某在庭审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查明本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本案中被告肖某主张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效力不能适用于被告李某。那么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的相对性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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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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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诉讼时效对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嘛?关于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大律网债权债务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张嘉娱律师
2021.12.1123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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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没有被告信息怎么办?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具有24年审判经验的专家顾问,帮你解决要账难题!已帮助20000+客户要回28.7亿欠款!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312评论 -
起诉没有被告信息怎么办?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具有24年审判经验的专家顾问,帮你解决要账难题!已帮助20000+客户要回28.7亿欠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21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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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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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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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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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届于普通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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