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导读: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那么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关于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