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车内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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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被车撞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校园内被车撞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内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所以,在校园范围内被车辆撞伤确实不是交通事故。在校园内发生车祸虽不是交通事故,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为此,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那么校园内被车撞伤属于交通事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473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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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
内容: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第者责任险其中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989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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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祸属于轻微交通事故
许瑞林律师
哪些车祸属于轻微交通事故
内容:轻微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事故。轻微交通事故处罚事发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撤离现场或在现场纠缠,另一方可报警,警方对不肯撤离且造成交通拥堵的当事人,将严肃处理。如双方都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拥堵,交警将依法强制拖移事故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放行车辆。当发生双方的轻微交通事故时,应该首先互看证件,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如遇到证件不全的,应该立即报警等待处理。那么哪些车祸属于轻微交通事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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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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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不是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141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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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交通事故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属于交通事故
内容:哪些属于交通事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有事态发生。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哪些属于交通事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27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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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交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内容:公交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公交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012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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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于海明律师2023.04.273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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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自行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内容:自行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这里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有交通违章行为为前提,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所以如果自行车撞人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地点,并且有损害的,加上自行车所有人主观上有过失的,自行车撞人就属于交通事故。那么自行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460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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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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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交车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内容:公交车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需要具体的案件分析。公交车倒车撞死人司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公交方有过错的应由公交公司担责。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公交车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854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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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摔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骑自行车摔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内容: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段建国律师2022.03.2269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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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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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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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
内容: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根据我国部重要的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致使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这位肇事者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由于违反了定的法律法规结果引起了公有财产私有财产的损失重大发生了分严重的事故由此导致了其他人受到重伤甚至是死亡。可是大家也不能因此便绝对的认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了死亡就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指出如果是以下这样的情况即便在交通事故中有人员死亡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52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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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颅内出血属于几级伤残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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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颅内出血属于几级伤残
内容:交通事故颅内出血属于几级伤残交通事故颅内出血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定级别。交通事故伤残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根据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损伤进行定级。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颅内出血属于几级伤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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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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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什么结论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什么结论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什么结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468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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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任何形式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任何形式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任何形式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一)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据种类,又称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来源,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它反映了证据事实是以何种表现形式进入诉讼过程的。(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的概念鉴定结论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任何形式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447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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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元甲律师利用丰富经验专业谈判和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54万余元。当事人及家人对赔偿结果非常满意,再次委托工伤案件处理,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396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31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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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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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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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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