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2021醉驾无事故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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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属于酒驾。酒驾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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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是怎么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电瓶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是怎么样的?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醉酒驾驶非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电动车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这时醉酒驾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电动车要是没达到机动车的标准,醉酒驾驶不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醉酒驾驶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那么电瓶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0197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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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醉驾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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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重犯2021年怎么判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重犯2021年怎么判
内容:醉驾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得不尝失,成本会很高,酒驾、醉驾的恐怖成本,分分钟失业、坐牢、倾家荡产!接下来,大律网小编说下醉驾重犯2021年怎么判?
龙珊律师2021.09.3023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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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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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最高量刑标准是多少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最高量刑标准是多少
内容:醉驾最高量刑标准是多少醉驾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那么醉驾最高量刑标准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038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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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醉驾无事故的处罚标准:会被吊销驾驶证,五年之后才能重新获取驾照;如果是驾驶营运车辆的,则吊销驾驶证之后的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驾驶人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同时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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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
内容: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一、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那么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619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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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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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应该由犯罪行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在被告人常住地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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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酒驾二次醉驾量刑,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酒驾怎么处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次酒驾二次醉驾量刑,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酒驾怎么处理
内容: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法律主观:第一次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酒驾怎么处理1、第一次酒驾后出现第二次酒驾,将被认定为累犯,处罚会更加严厉,可能会面临拘留、吊销驾驶证等惩罚,2、第一次酒驾后出现第二次酒驾,将被认定为累犯,处罚会更加严厉,可能会面临拘留、吊销驾驶证等惩罚,第一次酒驾后出现第二次酒驾,将被认定为累犯,处罚会更加严厉,可能会面临拘留、吊销驾驶证等惩罚。
张芸律师2023.09.14144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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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醉驾无事故初犯的也会坐牢。醉酒驾驶的即使未发生事故,但也构成了犯罪,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应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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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两年的“醉驾”东莞有多少起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入刑两年的“醉驾”东莞有多少起
内容:入刑两年的“醉驾”东莞有多少起截止到5月1日醉驾入刑”已实施两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两年东莞交警共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197宗其中醉酒驾驶659宗。酒驾行为已经明显减少涉及酒驾的交通事故也有所下降。但在所查处的酒驾人员当中绝大部分为男司机。交警称过去两年全市共出动警力19万多人次警车4万多次检查驾驶人近100万人次共查处醉酒驾驶659宗查处饮酒驾驶538宗共计查获1197宗酒驾行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市酒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为76宗同比下降了7.32。目前交警部门仍将每周开展3次全市清查“酒驾”统一行动每次行动时间不少于3个小时。那么入刑两年的“醉驾”东莞有多少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2568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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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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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定罪量刑标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定罪量刑标准
内容:醉驾的量刑标准为:1、如果行为人存在醉酒后驾驶私人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那么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如果行为人存在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那么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那么醉驾定罪量刑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1136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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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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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 180ml 最少判刑多久,醉驾180ml最少判刑多久处罚金多少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醉驾 180ml 最少判刑多久,醉驾180ml最少判刑多久处罚金多少
内容:醉驾 180ml 的量刑标准醉驾 18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 180ml 的量刑标准醉驾 18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2.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2.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吴梦云律师2023.08.2444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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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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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罚方式如下:1、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如果不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和罚金。2、如果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要对肇事者就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 酒精含量阈值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饮酒后驾车≥20,<80醉酒后驾车≥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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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可以免刑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可以免刑吗
内容: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那么醉驾可以免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417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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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缓刑与量刑的标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缓刑与量刑的标准
内容: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那么醉驾缓刑与量刑的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0829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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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需要拘留吗
许瑞林律师
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需要拘留吗
内容: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尽管醉驾无事故可能会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但法律仍对此予以严惩。醉驾是指驾驶人在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尽管无事故发生,但醉驾本身已经对驾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许瑞林律师2023.08.0816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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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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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醉驾量刑标准是多少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宿迁醉驾量刑标准是多少
内容:不管是酒驾还是醉驾都是一种很严重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喝醉了之后还驾车,这不管是对于自己还是对于他人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严惩,那么宿迁醉驾量刑标准是多少?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性质一样的,只是刑期长短不一,导致叫法不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都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宿迁醉驾量刑标准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1079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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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标准是什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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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标准是什么
内容: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标准是什么一、刑法对醉驾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那么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655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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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车轻伤如何处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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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车轻伤如何处罚
内容:如果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的,量刑时从重处罚。且要根据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赔偿的项目里面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等,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那么醉驾撞车轻伤如何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4299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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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量刑标准,醉驾从重处罚情节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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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量刑标准,醉驾从重处罚情节
内容:涉嫌醉驾已经被立案侦查,需要做哪些工作,才能被从轻处理,才能判的轻一些。对醉驾案件,也就是危险驾驶犯罪,确实存在一些从轻从重处罚情节,这是直接影响最终量刑结果的关键因素。那么醉驾量刑标准是什么,醉驾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张芸律师2023.07.2658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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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和解,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 2021年8月,北京交通事故中伤者无责,元甲专案组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策划了诉讼方案,帮助当事人拿到赔偿款近20万元。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在您最需要的时刻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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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13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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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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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危险驾驶罪: 一、酒精含量超80有机会不立案。 二、不超过150有机会不诉。 三、超过180一般不给缓刑。 四、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趁早咨询律师,为自己争取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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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所得到当事人认可与口碑】 2021年12月,北京通州区交通事故,当事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拿到34万元赔偿款。 法院高额支持了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赔金额超出当事人预期!特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元甲交通律师 83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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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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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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