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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2022-07-05 717 人收看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只重视找工程抓项目,片面追求“高产值高利润”,不注重对企业自身综合营运能力和资产变现能力的考核分析,不按制度建立坏账准备金风险制度,对应收工程款的计算期、分别超期多长、有无超过诉讼期等问题模糊不清,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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