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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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内容: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关于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141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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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许瑞林律师
离婚精神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提出的程序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既可适用行政离婚登记程序,亦可适用民事离婚诉讼程序。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关于离婚精神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140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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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的变化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的变化
内容:实践中也仅限于交通事故领域赔偿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限额包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属于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对于一般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在死亡赔偿限额内向被害人赔付精神抚慰金。“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被告人与单位共同侵权,法院不仅受理而且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犯罪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上的一个突破,引来学者和舆论界一片叫好。那么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的变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127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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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过错方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以上两种理解存在很大的区别,仍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例,妻子经常辱骂、冷淡丈夫等行为,可以视为是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以第一种理解妻子可能就不是婚姻法中所要求的无过错方,将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以第二种理解看,妻子经常辱骂、冷淡丈夫等行为只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妻子依然可以成为婚姻法上的无过错方。有鉴于此,在法律对无过错方这一概念没有消除之前,在立法没有修改之前,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方”,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那么过错方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123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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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离婚赔偿条件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如何规定离婚赔偿条件的
内容: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离婚赔偿条件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126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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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行为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行为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首先,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以上四种情形中的一种;其次,必须是起诉离婚,如果是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此条例提出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不准离婚案件中,则请求不会得到支持。那么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行为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29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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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条件法律规定了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赔偿条件法律规定了什么
内容: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那么离婚赔偿条件法律规定了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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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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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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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网购了一件羽绒服,因为质量问题换了一次,第二次仍有同样质量问题,前前后后将近等了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再换肯定还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我要求客服赔偿一定价钱,但客服拒不赔偿,这种是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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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陈宗琼律师
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那么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117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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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内容: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与自愿离婚。那么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184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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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工伤怎么赔偿_三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三级工伤怎么赔偿_三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三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一、三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姚平律师2022.05.08152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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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必知的法律规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必知的法律规定
内容: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必知的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161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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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离婚赔偿,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关于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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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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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内容:离婚赔偿金有哪些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是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造成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177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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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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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离婚赔偿金额规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离婚赔偿金额规定
内容:总结起来,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并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数额,以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并由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离婚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受损一方遭受的损失越大,离婚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如果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差距较大,或一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较大,则离婚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较高,双方协商确定离婚赔偿金数额时,应当兼顾双方的合理需求,确保公平合理。
陈明月律师2023.12.0616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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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根据具体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是受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的行为情节来进行确定的。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138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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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95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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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收费2万与张三“假结婚”,帮忙落户北京!后突发意外去死,可获得120万赔偿,张三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出现要求分割赔偿款及继承遗产,法院未认可孩子是继承人。 法律没有假结婚一说,领了结婚证就是真夫妻,有权利按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为了减损,我们查到对方张三名下有购房并有按揭款,银行是邮政储蓄,法官给开了调查令,大家猜猜能查出哪些信息?
元甲婚姻家事 25评论 -
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511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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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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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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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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