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损失费的赔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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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
内容: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把新车撞坏需一般不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需要赔偿维修费。评判车辆是否贬值事故前后整车成新率应该一致。赔付费用时由于未扣减配件成新率修复后的整车价值从理论上看会出现价值不对等或者说车辆“溢价”。不难看出非全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因修复全部采用全新配件车辆会产生“溢价”谈不上贬值如果修复事故车辆部分采用全新配件部分采用修复还原方式则要看“溢价”是否大于可计算修复配件加速折旧贬值额折旧贬值额小于或等于车辆“溢价”时从评估理论来说车辆不会发生价值贬值。同一款车、同样使用条件是否事故车辆其价值不同。那么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916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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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精神损失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精神损失费
内容:车祸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当前法律没有最高的标准,一般与地方的经济发展相关。不过,车祸致受害人死亡的,可以参照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确定赔偿。另外,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时将根据以下因素考虑赔偿额:在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时将考虑以下的因素:1、车祸事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车祸事故的场合等具体情节;3、车祸所造成的后果;4、车祸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精神损失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2025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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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那么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234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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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惠某在妇联的支持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惠某1万元。点评:深圳市妇联权益部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有5大条件。精神损害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赔偿,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一方感情上的痛苦通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无过错一方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补偿。因此,惠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丈夫居然上门将其打伤,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惠某在离婚时,完全可向另一方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那么遇家事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2130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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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而离婚经济赔偿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满足以上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网友甚至不知道应该索取离婚经济补偿,看了上面的文章,如果满足上面的条件,请您再慢慢的看一遍。那么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145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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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规定离婚赔偿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2最新规定离婚赔偿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内容:离婚赔偿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我国也没有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实际中最好两者协商,以实际情况为准。那么2022最新规定离婚赔偿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182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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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是多少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是多少
内容: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是多少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条件是什么: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般对一方的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离婚后变更子女扶养协议公证怎么办理变更抚养权公证,必须由被抚养人父母双方申请。根据有关法律,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那么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144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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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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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信息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信息
内容: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责任人的经济能力,以及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21、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对于受害死亡人本人直接予以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10倍的死亡赔偿金,2、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对残疾者自伤残之日起予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20倍残疾赔偿金计算,这个赔偿金不仅会因受害人的年龄而有所不同,也会以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不同而不同,然后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伤残等级计算出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在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
崔玉君律师2023.04.0643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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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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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吗
内容: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吗离婚不可以要求经济损失赔偿,《民法典》并没有经济损失费的相关规定,所以,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审理的时候可以适当赔偿。但是符合条件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那么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158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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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
内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0757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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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费可以请求赔偿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停运损失费可以请求赔偿吗?
内容: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曰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那么车辆停运损失费可以请求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068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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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青春损失费,只有精神赔偿金!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有青春损失费,只有精神赔偿金!
内容: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在法律界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争议不断。但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确定。那么没有青春损失费,只有精神赔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192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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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标准,如何赔偿?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标准,如何赔偿?
内容: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这几项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标准,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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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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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离婚也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那么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12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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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而离婚经济赔偿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满足以上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网友甚至不知道应该索取离婚经济补偿,看了上面的文章,如果满足上面的条件,请您再慢慢的看一遍。那么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187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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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他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43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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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9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6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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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13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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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它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和你身边的朋友也遇见过相似的情况,可以咨询我,给到你专业的指导。林艳英 5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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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 46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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