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去法院起诉需要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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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2022-07-05 838 人收看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原告之妻)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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