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交通肇事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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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2022-07-05 74 人收看
二审法院在(2018)豫民终1611号民事裁定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并未认定国安建设公司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院认为部分基于论述的逻辑规则,该院认为如国安建设公司认为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通过参与到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权的方式参与分配,而非另行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护权利,因而逻辑论述上的假设并非对国安建设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事实的确认,本案中,裕丰公司拖欠国安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已经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如该公司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该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并主张对标的物优先分配,而不应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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