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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2022-07-05 450 人收看
因原告否认与被告另行签订过合同,被告曾要求对其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李×,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房屋内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xx500元计算),法律分析:审理中,被告另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认为该合同系原告在承租期内与被告另行签订,上有原告李×,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2008年8月27日原告发给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关费用,同时要求原告对被告在承租房屋内的装潢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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