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死亡能赔多少钱
导读:
2、自身固有的基础疾病在死亡原因上占主要比例,但通过元甲律师极力争取,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对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元甲律所立刻成立专案组分析案情: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一段时间后,又引发自身的基础疾病,共同作用导致李先生死亡,所以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其各项赔偿是应该由全责方全额赔偿还是划分责任比例后进行赔偿,元甲律师仔细筛选证据,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准备诉讼策略,决定按照被告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进行争取。
生活中,中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较高,中老年大多身体会有各种各样的小毛病或者基础疾病。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自身基础疾病和事故共同导致死亡,可以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吗?答案是:不是的!
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运用专业解答及处理思路,才是顺利拿到赔偿款的关键!
本案亮点
1、委托人自行与肇事司机沟通赔偿问题困难重重,元甲律师对案件抽丝剥茧,通过诉讼处理,医疗费顺利拿到百分之百的赔偿;
2、自身固有的基础疾病在死亡原因上占主要比例,但通过元甲律师极力争取,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对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伤者死亡原因究竟是什么?
2021年6月22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时与李先生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紧急救治的李先生初期情况尚且良好,不料在住院99天后死亡,死者家属对此悲痛交加,事故发生后至李先生过世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要求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肇事者提出“死者年龄较大,本身患有很多疾病,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和交通事故无关”,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实属无奈,本想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但现在只能忍痛同意给李先生进行尸检。死亡原因经尸检后结论为: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间构成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有慢性支气管炎、肺大泡、肺间质病变、冠心病、心房纤颤等多种固有疾病。
33万元医疗费能获得全额赔偿吗?
尸检报告出来后,家属仅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肇事司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书,剩余医疗费肇事司机表示会配合家属走其保险报销。家属希望33万余元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按照100%赔偿,经过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只同意医疗费按照间接因果关系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为了争取全额赔偿款,逝者妻子和两个儿子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维权。元甲律所立刻成立专案组分析案情: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一段时间后,又引发自身的基础疾病,共同作用导致李先生死亡,所以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其各项赔偿是应该由全责方全额赔偿还是划分责任比例后进行赔偿!
元甲律师之前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故针对本案件,元甲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分析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纠纷对我方更有利!元甲律师仔细筛选证据,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准备诉讼策略,决定按照被告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进行争取。在对比了顺义法院和东城法院的多个类案判决资料后,元甲律师选择对本案更有利的东城法院进行立案。
开庭的日子如期而至,庭审中,元甲律师情理与法理相结合,为维护我方权益全力以赴!最终法官支持了我方诉求,33万余元的医疗费全部由被告方承担,我方仅承担4元的诉讼费!
一面感谢锦旗代表了一家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的态度!这面锦旗的背后是元甲律师专业的付出!元甲一直践行“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的使命!为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提供高效方案,让客户乐意口碑相传!
案例来源: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自身疾病"撞上"车祸离世,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能减轻吗?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明驾驶阿黄名下的小车途经平南某村路段,遇70岁龙大娘身背柴草横穿马路,阿明因避让不及致使小车与龙大娘发生碰撞,龙大娘受伤后被送至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阿明和龙大娘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鉴定意见书》显示,龙大娘自身原患有高血压心脏瓣膜病、脑梗死病,交通事故损伤和自身疾病在构成死因的参与度均为50%。因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龙大娘的家属六人对阿明、阿黄及其车辆投保所在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诉请阿明、阿黄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30万元。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龙大娘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损伤和自身疾病共同参与造成,龙大娘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需对六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明的行为侵犯了龙大娘的生命权,依法应对六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龙大娘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其确有过错,综合双方行为过错程度,认定龙大娘自行承担50%的责任。事故发生时阿明驾驶的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以龙大娘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损伤和自身疾病共同参与造成,各自参与度为50%为由,辩称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受害人总的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与刑事责任相比,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侧重于补偿性。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其个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个人特殊体质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不影响侵权人对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该次交通事故这一直接原因,龙大娘自身疾病并不能导致其当时死亡,因此对保险公司辩称应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阿黄将车辆借给阿明驾驶,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阿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核定六名原告因该案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30147.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六名原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贵港中院审理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龚州说法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构成死因参与度为50%”的鉴定意见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本案中,龙大娘虽患有高血压心脏瓣膜病等疾病,但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还背着柴草过马路,可见其疾病并未对其生命造成威胁,能存活多久谁也无法确定,如果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一直接原因,受害人不会置于突发的危险之中乃至死亡,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死亡结果就是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仅是本次事故造成其死亡的客观因素之一,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
本案中的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是法医从医学角度反映受害人自身疾病对其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司法实践不可直接援引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来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是混淆了自然科学和法律价值的界限,将法律判断等同于自然科学的事实判断。从侵权人的角度分析,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确实是其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其应当预见到其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乃至造成轻伤、伤残甚至死亡的后果,只是加入了受害人自身疾病这一因素。出行本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因病人的自身疾病而要求其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这显然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同时,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疾病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对于需要用商业三者险赔偿的部分,是否考虑损伤参与度,则要看保险合同是否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综上,保险公司主张应由受害人按照“死因参与度50%”先行承担50%的责任,剩余的金额再由保险公司根据50%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丨谭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