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18时29分16秒,被告人骆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搭载黄某)沿G357国道由龙华往唐江方向行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相撞后刘某受伤倒地,后骆某某驾驶助力车搭载黄某往唐江方向逃离现场。2019年10月8日18时31分43秒,廖某驾驶小型客车沿G357国道由龙华往唐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之前事故中受伤蹲坐在路上的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 问题:刘某的死亡被告人骆某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为什么?本案该如何 处理?

2024.05.26 14: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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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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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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