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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如何打赢官司

翁玉素律师2024.03.05264人阅读
导读:

最终判决被告李坤、李广坤、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刘某货款3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针对案件特点多策并用李坤、李广坤和A公司的行为令刘某十分气愤,多次沟通未果后,刘某找到了擅长做债权债务的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希望天用律师能够帮助要回欠款,刘某与李坤、李广坤、A公司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刘某与上述三个主体的交易习惯即李坤、李广坤、A公司提出货物要求,由刘某送货到A公司的所在地。

未签合同对方不支付货款

李坤与李广坤系父子关系,李广坤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某与李坤、李广坤、A公司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刘某与上述三个主体的交易习惯即李坤、李广坤、A公司提出货物要求,由刘某送货到A公司的所在地。

2021年5月14日,李坤、李广坤、A公司共同向刘某出具《欠条》,欠条中载明:“因买到刘某牛两挂车总价(¥560000)伍拾陆万元整,已付贰拾万元整。尚欠(¥360000)叁拾陆万元整。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李坤、李广坤、A公司。”李坤、李广坤在该欠条上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印章。

货款到期后,李坤、李广坤、A公司始终不予支付货款。

针对案件特点多策并用

李坤、李广坤和A公司的行为令刘某十分气愤,多次沟通未果后,刘某找到了擅长做债权债务的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希望天用律师能够帮助要回欠款。

天用律师接到案件后,先核实了解案件情况。

据调查三被告在当地是有资产的,对刘某诉求的货款金额具有支付能力。

所以为避免诉累及更快速达成当事人的诉求意愿,天用律师立刻联系三被告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几轮谈判调解工作并未达成很好的效果,于是天用律师迅速启动诉讼程序,在确定当事人具体诉求后整理诉讼材料提交立案,立案后在与法官沟通案情后表达了尽快开庭的意愿,所以本案的整个程序均适用简易程序。

天用律师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22年6月16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庭审时天用律师在庭上积极为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合法主张,明确案件事实,有理有据。

专业辩护获得胜诉

对于事实部分,有刘某提供的欠条、银行凭证、保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刘某的陈述。天用律师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刘某向三被告提供牛两挂车,且三被告共同向刘某出具欠条,并在欠款人处共同签名、盖章,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提供了货物,三被告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故三被告应当给付剩余货款36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

庭审后天用律师和法官沟通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明确的地方法官确认无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

最终判决被告李坤、李广坤、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刘某货款3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

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买卖关系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维权?

A公司是一家提供互联网安全检查、维护、网络优化服务的公司。2019年6月,A公司经客户介绍,与B接触。起初B以试用为名,要求A提供体验服务,在体验完成后,B与A协商由A继续提供全面优化服务,但在A提出签订服务合同时,B以公司总经理出差、合同章在集团总公司等理由,要求A先提供服务,合同之后补签。A基于B所在的集团公司实力雄厚,之后有可能发展集团业务等缘由,同意先行提供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除B外,A还同时为B所在集团公司的其他公司提供了相关服务。在此后的半年时间内,A一边提供服务,一边要求与B及集团中其他提供过服务的公司签订合同,但B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此外,在半年时间中提供的服务费,B也均未与结算。

A在B又一次拖延付款后停止了服务,并要求B对服务费予以结算,B拒不结算,A将B及集团公司的其他公司起诉至法院。A手中除有与B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部分有B不同部门高管和工作人员签字的工作确认单,再无其他证据,A提供服务为无形成果,也没有实物可以证明完成的工作成果。故在庭审中,B及集团的其他公司直接以不存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否认A提供的服务。

最终,法院认定了B其中一部分高管签字的工作确认单,但因双方无书面合同约定价款标准或价款的计算方法,无法确认具体的服务费金额,故判决驳回了A的请求。

法律依据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检察官温馨提示

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凭证上应有对方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2.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或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据;3.履行合同中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尤其是对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或变更的证据;

4.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证据,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故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应当注意及时保存以上证据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交易证据以防发生纠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主体、标的物、价金、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途径等作出明确约定,完善合同的约定不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追责,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缺失而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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