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导读:
3、在 买卖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应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请,并裁决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
买卖合同 发生纠纷之后,合同一方向法院起诉,通过 诉讼 程序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除了将合同另一方列为被告外,是否还可以追加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追加别人为被告的:
1、如果买卖合同中,还约定了对买卖 合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保 证人 。买卖合同一方作为 债权人 ,在起诉时只将另一方 债务人 列为被告,在 立案 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被告方还有 代理 人的。买卖合同原告方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3、在 买卖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 保证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造成伤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检索】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笔者代理的案件
2003年2月,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承包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某装饰工程转给刘某承包。刘某为完成承包工程,自行招用了李某等24名工人。24名工人的工资由刘某从装饰工程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支付。2004年3月,因拖欠李某等24名工人3个月的工资,李某等24名工人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为被诉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与被诉主体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关于个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是指发包单位与个人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发包单位的部分业务交给个人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个人承包者一般难于独立完成所承包的业务,需要雇用人员共同完成承包业务,所以现实中产生了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实践中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应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请,并裁决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应对之策】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损害其招用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发包单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而个人承包经营者的招工行为不受发包单位的控制,增加了发包单位的用工风险。当用人单位想减少用工风险,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时,应选择有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尽量不要把业务承包给个人。
【劳动者[维权要诀】
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故意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以所劳动者择业时应尽量到有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就业。当自己已是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的人员,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发包的单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谁能举个例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它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例一: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进行打水漂游戏,比赛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打水漂的石子击伤眼睛,到医院看病花去医药费5万元,受害人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甲将自己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便宜卖给乙,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由转让人甲和受让人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