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答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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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2022-06-28 140 人收看
依据该解释规定,本案中韩某与刘某未经黄某同意,另行约定了8万元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对主合同的数量、利率等内容做出了变动,增加了债务人刘某的债务,故保证人黄某对增加的债务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应在保证期间内对12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当天,刘某向韩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月息为两分,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黄某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该12万元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连带保证期间,韩某作为债权人可在12万元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即韩某可在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期间内要求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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