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设计法律关系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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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判定婚姻感情破裂_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婚姻关系的破裂
许瑞林律师
法律如何判定婚姻感情破裂_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婚姻关系的破裂
内容:法律如何认定婚姻关系破裂法律如何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方法: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情形,导致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许瑞林律师2022.05.17149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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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内容: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种行为结果三类。那么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84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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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行为。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主要从两方面1、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2、从产生途径、形态分析。反映静态归属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则是债权所有权和债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财产权。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553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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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内容:债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有什么1、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3、法律分析: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4、法律分析: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周春花律师2023.11.2444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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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内容: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关系分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一种普遍存在、典型而重要的法律关系。作为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必然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务和民事行能力。那么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关系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722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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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
内容: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主要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三)内容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那么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729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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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为什么是行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为什么是行为
内容:关于债权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为什么是行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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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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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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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内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那么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14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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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债权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内容: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
李维律师2022.03.25102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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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分卖分犯法吗_买分卖分刑事法律责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分卖分犯法吗_买分卖分刑事法律责任
内容:网络侵权会有刑事法律责任吗网络侵权会不会有刑事法律责任网络侵权会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
刘晓红律师2022.05.08432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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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纠纷的相关案例,夫妻财产法律关系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财产纠纷的相关案例,夫妻财产法律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需要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质和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需要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质和法律规定,这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平等地处理,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双方还可以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王熙律师2023.11.2421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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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担保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中担保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内容:借款中担保的法律关系有哪些(一)主体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民法典》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二)客体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那么借款中担保的法律关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766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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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一、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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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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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
内容: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
陈明月律师2022.04.24359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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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其客体是本人的财产。如果没有本人的财产,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具体地说,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而且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相互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国家之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毫无限制,作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管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因为管理人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管理人。那么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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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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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8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7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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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压岁钱怎么办? 压岁钱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应归未成年人所有,父母无权随意处分未成年孩子的财产。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4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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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74评论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婚内财产协议 344评论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35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