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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李孟阳律师2022.01.24979人阅读
导读: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一、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一、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一、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二、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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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关于是否可以用票据付款要区分是广义上的票据还是狭义上的票据。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因此用广义上的票据付款的话明显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并且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如果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支付的如兑付日期与应付款时间相当或者早于应付款日期的则可以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付款。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073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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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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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解除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如何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解除

    内容:如何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解除可以通过偿还债务、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的等方式解除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首先承认合同的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见,《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产生不同的财产处理后果。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那么如何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30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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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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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行为。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主要从两方面1、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2、从产生途径、形态分析。反映静态归属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则是债权所有权和债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财产权。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554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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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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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的诉讼,应当是原告将起诉状以及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内容: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56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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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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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分类是:按债的主体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以及按债权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内容: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15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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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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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主要有: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化解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由于债权转让形式具有计量和条款非标准化特征,受让方很难在短期内对债务人按照信贷原则进行审查,回购条款的设置可以使受让方免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在分散式债权转让方式下,银行可将从借款人处取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让渡给信用好的企业,并在信息、管理、信贷方面支持信用好的企业兼并有大量不良贷款的企业。那么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60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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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进行转让的方式有:部分转让、全部转让;金钱债权债务转让、非金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也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与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与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内容: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与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定义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47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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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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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正常途径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2)特殊途径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以下方式:1、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2、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不管具体调解形式怎样,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协议。3、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判决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民法典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民法典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内容:一般来说包括去仲裁机关仲裁、去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等。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那么民法典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3078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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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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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存在哪些错误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夫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存在哪些错误

    内容: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夫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存在哪些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3047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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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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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妻之间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

    内容:离婚双方对其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转让给夫妻中的一方可以转让。夫妻之间可能会存在借贷关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风险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那么夫妻之间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022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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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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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进行抵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进行抵消

    内容: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进行抵消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债权债务是可以进行抵消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概念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那么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进行抵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104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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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内容:债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有什么1、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3、法律分析: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4、法律分析: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陈明月律师
    2023.11.2444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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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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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一、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2497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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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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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

    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一旦债权债务关系产生,那么债权人就会密切注意债务人的重大行动。当债务合同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应更加关注债务人的一切重大活动,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抓住时机实施催讨债务的行为。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虽然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每一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有极其复杂广泛的社会关系。讨债人当然必须抓住这个得之不易的机会,同债务人进行有礼有节、认真耐心的交涉、纠缠,向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并力争得到债务人的承诺,尽快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那么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94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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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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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能否认定债务关系,需要法院进行判断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那么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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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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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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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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