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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2022-07-05 24 人收看
马晓萍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还存在具有一定的争议,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够实际得到,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于主债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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