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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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7-05 267 人收看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文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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