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占道导致车祸算谁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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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2022-07-05 921 人收看
2010年9月28日晚,被告高立驾驶轿车行驶至郑州金梭路路口时,与刘举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刘举受伤,摩托车乘车人程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轿车乘车人刘某受伤后,经过抢救后,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2010年9月28日晚,被告高立驾驶轿车行驶至郑州金梭路路口时,与刘举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刘举受伤,摩托车乘车人程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轿车乘车人刘某受伤后,经过抢救后,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交通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立、刘举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乘车人均无责任,交通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立、刘举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乘车人均无责任,有关部门以原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刘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并超载人等为由,认定刘举应负主要责任,高立负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均无责任,因被告刘举与高立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其他乘车人伤亡,故据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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