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导致植物人同等责任,车祸导致植物人同等责任赔偿标准
导读:
后经过元甲律师和家属的共同努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医疗费及各项损失的同时,判决还支持了未来5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及每日消耗品和用药,江先生在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下,获得赔偿共计102万元,与伤者家属沟通后和解方案先行,在与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谈和解过程中,对方同意给出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我方的合理赔偿金额,元甲律师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立即推进诉讼方案,在诉讼过程中,元甲律师委托鉴定机构对江先生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江先生呈持续植物人的状态为一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万万没想到电影里的一句幽默台词成为了生活中的一条真理!一场交通事故足以让一个家庭倾家荡产,也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余生!
五十多岁的江先生本是一名保安,收入虽然不高,但是子女都已成家立业,生活也算圆满富足,他也即将开启儿孙满堂的美好退休生活。
然而在2021年9月4日,江先生在完成一天的工作后下班回家的路上,他看到路上车辆行人较少,就骑电动车横穿机动车道,不料这时刘某驾驶车辆飞速行驶导致突发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事故责任为双方同等责任。
由于江先生伤势非常严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家属对此是心急如焚,不仅担心江先生的伤情,也为高额的医疗费而发愁!江先生住院期间,其家属多次联系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但两方一直找各种借口推辞!江先生家属自知以自己能力解决不了当前的难题,所以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所代为处理赔偿问题。
元甲律师针对当事人的情况,详细列出证据清单和赔偿清单,并出具了和解方案和诉讼方案。与伤者家属沟通后和解方案先行,在与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谈和解过程中,对方同意给出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我方的合理赔偿金额,元甲律师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立即推进诉讼方案!
在诉讼过程中,元甲律师委托鉴定机构对江先生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江先生呈持续植物人的状态为一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对是否构成护理依赖和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同时对伤者未来每天使用的消耗品和用药进行鉴定,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通过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元甲律师明确本案除了医疗费之外的两个核心赔偿项目:一是,未来的护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二是,未来每天使用的消耗品和用药等。元甲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确定了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药等的主张年限。
在庭审中,元甲律师证据准备充足、法律依据准确,为了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赔偿金额与对方分文必争!后经过元甲律师和家属的共同努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医疗费及各项损失的同时,判决还支持了未来5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及每日消耗品和用药,江先生在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下,获得赔偿共计102万元!
律师感悟:
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永远都是律师前进的最大动力,基于客观事实的法律分析及诉讼策略的制定,更加需要专业律师的全力以赴!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成植物人要赔多少钱?
一、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为委托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在医疗终结后,也即不再入院治疗,伤者伤情稳定后,家属可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委托。通常,鉴定机构会在接受委托后的1个月内作出鉴定意见,确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意见是受害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二、确定赔偿数额
一级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可以说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最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除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外,几乎都会涉及到,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各个赔偿项目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残疾赔偿金可达最高,作为一级伤残,在我国北京、上海,目前的残疾赔偿金可达147多万元。
三、确定赔偿义务人
除了肇事司机,致害车辆的保险公司、单位等都有可能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
四、诉讼索赔
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的途径是植物人案件所必须的,因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能很好的为后续产生的赔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植物人在取得伤残赔偿后死亡,其家属是否还能取得死亡赔偿
2016年9月,受害人王某因腹痛前往某医院就诊,某医院未能及时考虑或鉴别食物中毒可能性,加上王某自身部分原因,造成诊疗延误,最终导致王某陷入长期休克状态和昏迷(俗称“植物人”),构成一(I)级伤残。经鉴定,某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围。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名义将某医院诉至法院,经审理,某医院向王某赔偿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020年12月,王某在住院康复期间,因脓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近亲属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前述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具有因果关系,遂诉至金凤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某医院辩称,医院因诊疗过错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赔偿费的形式进行了赔偿,现王某的死亡系自身病情发展结果所致,某医院不应重复赔偿。
案件处理
金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王某的死亡是否系某医院诊疗过错的损害结果,以及王某在已经取得伤残赔偿的前提下,其近亲属能否再向某医院主张其死亡赔偿。
首先,本案中受害人在经过治疗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继续住院康复治疗。在被告未主张存在第三方(包括原告家属)对受害人有加害行为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常识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受害人在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可以认定受害人死亡与本次诊疗过错有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次诊疗过错的最终损害结果。其次,虽然受害人因涉案诊疗过错曾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但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故基于受害人死亡被认定为涉案诊疗过错的最终损害结果,受害方可获损失赔偿应基于诊疗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实基础,赔偿范围从人身损害赔偿转化为包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项目,对于已经取得的各项赔偿低于死亡赔偿金的,应当补足。再次,关于部分赔偿项目的计赔标准,考虑到受害人最终损害结果即死亡的时间,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作为损失计赔标准,对各方当事人而言更为公平合理。
综上,金凤法院扣减已支付伤残赔偿金等的剩余部分后,判决被告某医院按过错比例向王某的近亲属(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