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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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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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王熙律师2022.04.24224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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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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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哪些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哪些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林艳英律师2022.04.24962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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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后如何处理,承包人非法转包,当事人垫资,建设施工合同典型纠纷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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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内容: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三、解决违约责任问题的建议1、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范围、违约金等条款,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并为您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张嘉娱律师2023.12.2145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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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何处理承包人非法转包、实际施工人、当事人垫资施工等典型纠纷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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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我国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张芸律师2022.04.25151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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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1953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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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简单介绍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简单介绍
内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冯清琴律师2023.02.2826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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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2764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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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内容: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那么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1024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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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941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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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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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许瑞林律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及索赔、竣工验收等,四、律师的建议与对策签订完善的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作,涉及诸多因素和环节,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 ...。
许瑞林律师2023.10.3020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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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问题解析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问题解析
内容:但是,施工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符合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如果施工方按照法律规定就其不提交竣工资料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同时履行,而建设方在施工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答复的,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问题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1079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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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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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1913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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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若干问题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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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若干问题
内容:但这一异议建设单位应当明示,并应当是对施工方作出的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建设方提出审计要求的,只要施工方不同意的就不应启动审价程序。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若干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1067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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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依据,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施工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未按照招投标规则进行合同订立,或者未获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准确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黄东洁律师2023.10.2662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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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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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标准和程序,以及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律师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估,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参照合同法、建设工程法规、行业惯例等,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王学瑞律师2023.10.30102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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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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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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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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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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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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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由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大概种类 l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l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l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l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l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郭铭芝 5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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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由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大概种类 l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l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l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l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l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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