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导读:
4. 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标准和程序,以及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律师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估,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参照合同法、建设工程法规、行业惯例等,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合同之一,它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等方面。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为您详细解读《解释》的主要内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解释》。
1. 合同效力:《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 合同解除:《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 质量责任:《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责任,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以及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承担的维修责任。
4. 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标准和程序,以及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的优先受偿权。
5. 律师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
合同的效力: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首先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
合同的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提供原材料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工程款纠纷处理: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时,律师应当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条款之一。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那么承包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律师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估,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合同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顺利实施的重要条款之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参照合同法、建设工程法规、行业惯例等,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纠纷及其处理方式:
1. 工程款支付纠纷:如果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查看合同条款和付款记录,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可能判决业主支付欠款和违约金。
2. 工程质量纠纷:如果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工程,业主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查看合同条款和工程质量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可能判决施工方修复缺陷或赔偿损失。
3. 工期延误纠纷:如果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业主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查看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可能判决施工方支付延期罚款。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另一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查看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5. 保修期内的问题: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修复。如果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修复,业主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尽力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
律师解答: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和解或调解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2、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3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二、仲裁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三、诉讼
1、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2、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一、特许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
1、协商和解;
2、调解;
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以及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解决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