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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2022-07-11 457 人收看
在E-mail形式的电子合同订立中,作为收件人无法判断一项来自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如要约或承诺)是否属发端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发端人亲自所为、或者由 无代理权第三人所为,假如第三人利用订立人的电脑程序或密码向收件人发出要约,订约人对此概不负责,收件人据此行事的,责任自负,在电子合同订立中,订约人是指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在电子合同订立中,订约人是指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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