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松山湖交警大队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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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2022-07-11 302 人收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小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因考虑到对受害人人身保护的紧迫性,法院通过依法审查相关证据,简化审理流程,严格把握审理时限,在听证会当日出具了人身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小林对小嘉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林骚扰、跟踪、威胁小嘉及其家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彤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关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禁止小江对小彤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江跟踪、骚扰、威胁小彤及其家属,禁止小江进入小彤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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