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保险必须由受益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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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影不影响保险保单受益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影不影响保险保单受益人
内容: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是,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往往极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那么离婚后影不影响保险保单受益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156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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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如何分配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如何分配
内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于没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如何分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125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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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内容:[论文关键词]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那么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80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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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遗嘱必须公证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继承房产遗嘱必须公证吗
内容:继承房产遗嘱必须公证吗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注意事项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那么继承房产遗嘱必须公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85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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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涉及受益人的更改是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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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
内容: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允许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到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讲,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那么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3021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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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继承纠纷婚后购买的保险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继承纠纷婚后购买的保险
内容:明确保险金的赔偿给付办法,有利于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投保后无论生死都按保险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全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死亡、全残保额。那么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继承纠纷婚后购买的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3110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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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内容: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公证遗嘱的生效必须有遗嘱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宜订立公证遗嘱。理由为首先未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自申办公证必须要有监护人代理申请而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亲自做出不得代理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显然无法理解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具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那么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76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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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遗嘱受益人必须要是继承人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遗嘱受益人必须要是继承人吗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所以遗嘱执行人和遗嘱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那么民法典规定遗嘱受益人必须要是继承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3040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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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的不适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偿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内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那么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106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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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
内容:[论文关键词]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 [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那么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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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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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
内容: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用必须知道受益人。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那么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610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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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否变更保险受益人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遗嘱能否变更保险受益人
内容:遗嘱能否变更保险受益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家保险公司规定不一。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必须指定直系亲属为受益人而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可以任意指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必须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可能不能通过核保。据介绍所谓保险利益通俗的理解是指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损失将会导致保险人或受益人受到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那么遗嘱能否变更保险受益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105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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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算共同财产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保险算共同财产吗
内容: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保险算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265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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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内容: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因此,本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那么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9101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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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的范围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的范围
内容: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的范围一般来说,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是被管理人,如果第三人因此受益的,也可以成为受益人。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那么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688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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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林艳英 148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714评论 -
2024年2月1日开始,离婚必须知道的法律规定!
林艳英 212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29评论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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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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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北京法律咨询 7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