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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2022-06-28 307 人收看
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签订聘用合同,关于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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