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行车全责法院怎么判 #

被浏览:799

刘晓红律师 2022-07-11 799 人收看
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刘晓红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6927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