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工程造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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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⑴合同保全主要包括两项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24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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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工程造价管理研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节能与工程造价管理研究
内容:建筑节能已经成为建筑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节能的重点。通过对建筑节能现状、节能任务和节能方法等的研究,分析了建筑节能对建设成本的影响,阐述了建筑节能经济性的现实意义;提出工程造价管理适应行业的新发展,应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方法。这些举措为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国的全面展开和高效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那么建筑节能与工程造价管理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1739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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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造价形成的三个阶段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我国工程造价形成的三个阶段
内容:而公款投资项目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难以明晰,则应精简政府专业机构,更多的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作用——政府按法定程序,在政府认可的清单内选择、委托社会咨询机构。而且,专家委员会必须对政府(国家)负责,同时又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法律、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那么我国工程造价形成的三个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1727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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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探讨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探讨
内容:而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远远落后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形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是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大难题。下面就建筑工程各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做一简要分析。3 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标底是建设单位拟建工程投资的底数。那么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1723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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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交见面礼1万7(万里挑妻含 义) +男方父母各给两千共计两万多见面礼;并承诺跟 随女方到外地发展,但期间男方未履行口头承诺,跟随 女方去外地,期间关系出现破裂,见面礼是否要退回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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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工程造价失控原因及对策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浅谈我国工程造价失控原因及对策
内容:增加赔偿、征地数量,仅此项工程量翻两倍。为预防工程造价失控,避免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工程项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4.1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 建设工程是一项庞大的民生工程,工程质量涉及千家万户,不能有丝毫闪失。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要加强设计管理,提高设计水平。那么浅谈我国工程造价失控原因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752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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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加入WTO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内容:加入WTO,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WTO具体规则和条文,认真研究WTO成员国主要对手的态势,树立国际化意识,以适应加入WTO所引发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这是符合当今世界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运行机制惯例的,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迅速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这个全过程通常应该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这几个环节。那么我国加入WTO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1794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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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建筑工程中加强造价控制的管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小议我国建筑工程中加强造价控制的管理
内容:建筑安装费、设备费用、其他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建筑工程的利益取得关键在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只要根据准确的造价就能够确定出合理的工程投资,帮助建筑单位算出最终的经济利益大小。此外,工程造价也是建筑单位制定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筑单位根据造价消耗情况来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资金计划,这样才能够保证造价管理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那么小议我国建筑工程中加强造价控制的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1767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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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剖析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剖析
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侧重于造价控制,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总概算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正确的决策是设计的依据,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和投资效果。因此,正确的决策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首要前提。这样容易造成设计无法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形成设计产品质量缺陷,导致设计的重新加工,从而增加造价。如某设计单位设计一栋五层高档写字楼,其造价竟高达几个亿。那么我国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剖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734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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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路桥梁工程造价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浅析我国公路桥梁工程造价
内容:以上各项均需按照从实际出发、不留隐患的原则,确定其计价数量,将所需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内。那么浅析我国公路桥梁工程造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724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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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如何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探讨我国如何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内容:再则,按设计费的一定比例预留“保质金”,待工程竣工后再结清。并将问题较多的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禁止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承担设计任务。必须要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千万不要出现“按市场价”、“按实结算”、“按实调整”等意思含糊的字句。那么探讨我国如何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736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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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现状及控制措施的探讨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针对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现状及控制措施的探讨
内容: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法制的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有效。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那么针对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现状及控制措施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1715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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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探视权的确立谈轮流抚养协议的发展
陈宗琼律师
从我国探视权的确立谈轮流抚养协议的发展
内容:我国探视权制度的确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准许。因此,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把孩子抚养作为重要的法律后果优先予以考虑。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即只有子女的父母均同意离婚且均要求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居住条件,父母的目的是为健全家庭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才能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轮流的主体仅适用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协议轮流抚养的主体是依法确定的。那么从我国探视权的确立谈轮流抚养协议的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148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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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如何搞好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的探讨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针对如何搞好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的探讨
内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因此,决策阶段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报告批准后,估算就作为设计任务下达的投资限额,对初步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那么我国针对如何搞好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1719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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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39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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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大型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总承包大型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内容:产业结构失调首先表现为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和强大经济技术实力的大企业少。我国缺乏与这些国外承包商相抗衡的大型建筑企业。这样能降低承包商资金风险,促进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育。工程总承包正好顺应了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业主的客观要求。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那么工程总承包大型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1055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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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7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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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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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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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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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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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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