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导读:
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关于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它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而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
从理念上应确立的概念是: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或行使条件是: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在此特别提出,第(4)项条件,属于限缩性条款,即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大约包括以下几种请求权:
(a)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的请求权。
(c)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所列三种,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充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必要限度(《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被诉的次债务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债务人可列为第三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对次债务人而言,其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概述
(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1款将其表述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性质学界历来有四说即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责任说,在此我国学者多采用的是折衷说。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
前者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后者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