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车费属于交强险还是商业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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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
内容:一、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首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的再由商业险在限额范围内赔偿。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2964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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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扣完分是否还在交强险理赔范围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违章扣完分是否还在交强险理赔范围
内容: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投保车辆只有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超出额度部分的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部分的赔付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商业险部分的赔付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虽在同一事故中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只审理交强险部分。那么交通违章扣完分是否还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764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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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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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
内容: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是众所周知的车辆基本险,也是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最重要的车险种类,而一般的,交强险也属于广义范围的三者险。交强险的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险种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与交强险相比,其他车险种类均属于商业车险,是非强制性的,也就是说车主可以选择不投保。交强险主要是覆盖的基本保障。大部分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都包含在车损险和三者险内,但是也有个别自然灾害并不包含在内。那么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486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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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内容: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2731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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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事故的条件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事故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律师提示非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1、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统一条款等均未规定免赔2、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两车均登记在同一人名下自家车发生相撞事故1、此时“被保险人”和交强险的受害人“第三者”属于同一个人2、但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地位具有相对而言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交强险赔偿。乘客下车后即不属于机动车上人员被所搭乘车辆撞伤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那么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事故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2616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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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强险只赔付对方,不赔付自己的,但要是有商业险,那么拖车费有商业险中赔偿,停车费商业险也不赔偿。你的拖车费对方承担30%,你的保险公司从商业险中支付70%给你赔偿 。停车费,对方承担30%。是他个人掏腰包,你承担70%,也是个人掏腰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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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内容: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保障范围的宽与窄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那么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0438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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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则上可以,但是也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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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
内容:车险不是立即生效的车险最快生效时间一至两小时很多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车主购买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段时间处于“脱保”状态。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因此车主在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险企只是单方的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且打印在保单上面这就不属于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条款仅属于格式的条款。那么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918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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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有哪些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有哪些区别
内容: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在本质上都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保障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在保障范围、保障限额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此外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所缴纳的保费和保障的限额也大相径庭。那么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612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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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如何理赔?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如何理赔?
内容: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要如何理赔?
王学瑞律师2023.04.101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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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一是赔偿原则不同。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除了个别事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的责任风险。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否还要购买商业三责险车主应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车主自7月1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之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但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即将期满时,应及时投保交强险。那么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377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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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车险,主要险种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什么是商业车险,主要险种有哪些
内容:汽车保险具体险种有主险a.车辆损失险b.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汽车商业保险一般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通强制责任险属于车辆事故之后赔付给车主以外被害人的一种保险其局限性在于赔付上限较低大部分情况下车主还需要自掏腰包。并且如果是因为车主丢失了车辆要是而引起的车辆盗窃赔付金额会相应减少。车上责任险车上责任险是车辆损失险的一种补充车辆损失险保证了车辆自身损失而车上险则保证了车上人员货物的损失赔付。那么什么是商业车险,主要险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944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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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内容: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那么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0462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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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啥不同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啥不同
内容: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交强险的补偿规模几乎涵盖了所有路途交通职责危险。而商业三责险中,**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则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职责革除事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一起,**公司不能回绝承保、不得延迟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现在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是按照自愿准则由投保人挑选购买。因而,实施交强险准则就是经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职责稳妥,以进步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供给及时和根本的保证。那么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啥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489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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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在哪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在哪
内容:在我国职工工伤保险、交强险等均属于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人寿保险等属于任意保险。而商业第三者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业务情况通过保险行业“精算师”的计算得出一定的保险费率并报保监会批准。而综观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通过责任免除的方式实际将以下几种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Χ之外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这里要注意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Χ。那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2629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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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吗
内容: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进行赔偿,而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并且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商业保险可以根据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选择是否投保。
赵金保律师2022.04.0193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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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3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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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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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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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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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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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官骐|元甲律所 408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