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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7-11 424 人收看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审价报告往往遭到对方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查清事实的需要,根据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和理由,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没有将工程款鉴定或咨询报告作为起诉的受理条件,”该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虽然这样,但并不妨碍一方或双方由于把握事实的需要,在起诉前单独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价,承包方在起诉前是否必须对工程款进行审价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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