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造价反馈修正 #

被浏览:30

刘晓红律师 2022-06-28 30 人收看
双方协商选定中介机构委托审定造价 这种造价确定方式与上述的区别在于中介机构的选择和委托是双方共同意见,双方平等的行使了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权和委托内容的确定权,由此,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可以推定双方有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根据审价报告结算工程造价,1、这种委托本质上属于被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其出具的审价报告,只能认为是代表委托方即发包人的意见,因此如该报告未得到承包人的认可,承包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重新委托审价的,原则上应当准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刘晓红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6928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