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共同债务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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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2022-07-12 706 人收看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如果夫妻中有一方能证明该笔债务是个人债务的则由个人承担 3、夫妻之前关于财产方面没有婚前协议的 4、债务分配应当由夫妻内部决定出借人没有和借款人达成任何协议所以对于夫妻双方决定的债务分配一无所知在分配协议里双方不能对抗出借人 5、对于夫妻之前的共同债务双方都不能躲避债务要保证出借人的利益 6、根据民法规定夫妻关系之前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由双方之间协定并且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夫妻共同的债务也是这个道理 7、第三方可以起诉离婚的夫妻夫妻二人都将列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离婚之后夫妻之间债务的分配原则 1、共同承担的债务必须是在夫妻关系之间所发生的债务 2、出借人向夫妻中的一方行使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的债务进行处理,夫妻共同的财产不能够偿还清的或把财产各自所有通过两个人协商商议清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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