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导读:
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发施2017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以及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四)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债务,(五)抚养子女的债务,(六)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八)支付社会交往债务所必需的费用,(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要争取的但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却是可以避免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有许多疑问特别是有些灰色地带的法律解释得不太彻底今天的小系列得知最高法律引入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发施2017否.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随后批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以及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
(四)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债务,
(五)抚养子女的债务,
(六)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
(八)支付社会交往债务所必需的费用,
(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一并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责任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责任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要对夫妻共同的债务财产、自己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它不顾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份额也不顾顺序夫妻一方应按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另一方有责任清偿。
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同上本解释的出台为今后双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减少纠纷和纠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还有很多问题可以找网上律师来解决了解。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