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去世之前欠的债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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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2022-07-12 25 人收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小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张某对张-小的代理行为也不予以认可,因此,张-小代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无可争议,因为张-小是张某的儿子,张-小与李某进行结算时,不但代张某签了欠条,还当场支付了4000元钱,李某有理由相信张-小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因为张-小是张某的儿子,张-小与李某进行结算时,不但代张某签了欠条,还当场支付了4000元钱,李某有理由相信张-小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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