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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陈明月律师2022.02.09835人阅读
导读: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担保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担保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担保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担保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担保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担保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关于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人是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有自己的权益可以维护,在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是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的,追偿权是追回自己担保的那部分权益,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担保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第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向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担保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第三、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担保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担保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担保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担保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担保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担保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担保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担保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法院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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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在追讨债务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追讨债务应采用合法方式,例如协商、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的时效期间是三年;以及追讨债务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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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一、担保措施的必要性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要求对债权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债权金额20%,定金条款在定金交付后生效。那么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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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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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夫妻债务问题的方式: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来裁决。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各自应偿还的份额则由法院裁决;对于属于个人债务的部分,法院则裁决由个人进行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担保合同追偿诉讼起诉状该注意哪些方面?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担保合同追偿诉讼起诉状该注意哪些方面?

    内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三)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一)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那么担保合同追偿诉讼起诉状该注意哪些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091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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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追讨债务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起诉追讨债务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内容: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对于当事人而言起诉追讨债务的时候,要是不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小心注意的话,势必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起诉追讨债务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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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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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起诉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务纠纷起诉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债务往来变得非常频繁,与此同时,债务纠纷也变得非常常见,对于债务纠纷如何起诉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在债务纠纷起诉中要注意的问题大家一定要了解,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那么债务纠纷起诉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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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51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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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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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公民去世之后,可以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来对其债务进行清偿。那么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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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02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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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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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欠款发生前和发生后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企业在欠款发生前和发生后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债权方企业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企业在生产经营并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往来的过程中,要重视对债权欠款的管理,避免在发生欠款后欠款难追回的情况出现。那么企业在欠款发生前和发生后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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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84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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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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