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妻子转账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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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2022-07-12 853 人收看
在本案中,汪某将18万元赠与唐某,显然未征得蒋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蒋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合同生效后,唐某应汪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即对该赠与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如果唐某嫁给别人,其获得的赠与财产返还给汪某,审理结果: 某区法院判决认为:唐某出具给汪某的欠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5条&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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