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同债务之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
导读:
夫妻的共同债务之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涂某是一家缝纫设备销售店的老板。今年6月4日,涂某将潘某及其妻子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起诉期间,潘某下落不明,没有出庭应诉。在本案中,潘某隐瞒戴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这笔债务应为潘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那么夫妻的共同债务之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的共同债务之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涂某是一家缝纫设备销售店的老板。今年6月4日,涂某将潘某及其妻子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起诉期间,潘某下落不明,没有出庭应诉。在本案中,潘某隐瞒戴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这笔债务应为潘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关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之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的是共同债务是一个很难划分的事情,我们需要对一些案例进行分析才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下面就让深圳追债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几个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的案例吧。
夫妻的共同债务之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
涂某是一家缝纫设备销售店的老板。2007年正月初三和同年的6月30日,潘某从涂某的店里购买了一批针车设备,共计货款12万多元。潘某没有立即现金支付货款,而是向涂某出具了一份写明所欠货款的欠条。同年9月21日,潘某向涂某支付了货款1.5万元。尔后,对剩余的货款,涂某向潘某多次催讨无果。
今年6月4日,涂某将潘某及其妻子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这时问题出现了。起诉期间,潘某下落不明,没有出庭应诉。潘某刚离婚不久的前妻戴某又称,她已于今年5月16日与潘某离婚;再说,涂某所指的该笔债务形成时,她正与潘某闹离婚处于分居状态;另外,该笔债务是买卖关系债务,她没有参与共同经营管理,况且今年离婚时潘某也没提及该笔债务;最后,潘某是在隐瞒她的情况下,独自筹资购买针车开办服装加工场的,其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所以,该笔债务应该属于潘某个人债务,应由潘某自行承担。
问题一:该案中,戴某提及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问题。在法律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两人的个人债务呢?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本案中,潘某隐瞒戴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这笔债务应为潘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的共同债务之分居欠款应该怎么划分
问题二: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
律师观点: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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