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债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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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规定合同公证的概念及形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财产规定合同公证的概念及形式
内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收到明显的社会效果。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那么婚前财产规定合同公证的概念及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22102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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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规定合同模板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财产规定合同模板
内容:本文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模板,用于婚前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明确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财产等情况。那么婚前财产规定合同模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247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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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之间婚前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消灭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妇之间婚前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消灭
内容:2004年2月,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间的债务是否成立,形成了不同的意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李某结婚产生债的混同,李某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其次,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只要李某能证明婚前借给赵某3万元,则这3万元就是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当然能在还款期限过后要求赵某偿还结婚前借的3万元,向赵某主张自己的债权。那么夫妇之间婚前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消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423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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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是否写明债务归谁还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合同是否写明债务归谁还
内容:离异协议在离婚的那一刻生效。但是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对离异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具体规定: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那么离婚合同是否写明债务归谁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2410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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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财产继承合同的法律效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签订的财产继承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法约定各自享有权利的范围,法律是承认并保护这种约定的效力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婚前签订的财产继承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2238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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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钱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许瑞林律师
婚前借钱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婚前借钱买房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前借钱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26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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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近期碰到不少这样的案子,可电话具体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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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上写债务归个人有效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合同上写债务归个人有效吗
内容:离异协议在离婚的那一刻生效。但是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对离异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具体规定: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那么离婚合同上写债务归个人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3085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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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合同公证的法律依据?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财产合同公证的法律依据?
内容: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婚前财产合同公证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29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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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婚前财产规定合同公证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申办婚前财产规定合同公证
内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那么申办婚前财产规定合同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2226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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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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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中债务规定是否约束他人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合同中债务规定是否约束他人
内容: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能否约束他人不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债务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合同中债务规定是否约束他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3039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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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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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结婚后债权债务能够相互抵消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果婚前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结婚后债权债务能够相互抵消吗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具有相对性,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婚前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似乎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夫妻是一个民事主体。因此,结婚并不是债发生抵消和混同的原因。这里,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那么如果婚前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结婚后债权债务能够相互抵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46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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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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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书中的债务规定能不能约束第三人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合同书中的债务规定能不能约束第三人
内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合同书中的债务规定能不能约束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3067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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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合同到底该不该签?
陈宗琼律师
婚前财产合同到底该不该签?
内容:是否该签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那么婚前财产合同到底该不该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216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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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会被老公的债务拖累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个人财产会被老公的债务拖累吗
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前个人财产会被老公的债务拖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118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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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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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合同与财产公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合同与财产公证
内容:与婚前协议相关的一个婚姻财务的法律行为就是财产公证。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那么婚前合同与财产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2328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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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被对方以债务纠纷进行起诉,我方作为被告应诉,结果很圆满。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王熙 721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6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57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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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42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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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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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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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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