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处能公正夫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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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推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
内容: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为您推荐:■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1、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债务有哪些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推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77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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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之间债务怎么处理
许瑞林律师
离婚夫妻之间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到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那么离婚夫妻之间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1654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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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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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证处可以公证夫妻信用卡债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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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债务想离婚怎么解决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之间有债务想离婚怎么解决
内容:夫妻有贷款离婚怎么处理夫妻之间借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离婚时夫妻间借贷的处理方式: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有负债该怎么处理离婚时负债的处理方式如下: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负债的处理方式如下: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张旭律师2023.11.0788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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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回复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回复
内容:具体为:1、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指导力度,维护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回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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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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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偿还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偿还
内容: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到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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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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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内容:故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法律分析:离婚债务处理方法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债务,个人清偿,其配偶对此没有责任偿还,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冯清琴律师2023.11.1538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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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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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债务离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后债务离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内容: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吗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对于婚后的个人债务,也就是婚后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的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另一方不承担。
于海明律师2024.01.248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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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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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
内容:综上所述,是否将做生意欠款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夫妻之间的经济独立性、欠款的性质以及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不正常情况等,那么,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此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经济暴力、经济控制等不正常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并可能认定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欠款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或者为夫妻共同利益所用,那么这笔欠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如果做生意所欠的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那么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如果做生意的债务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李维律师2023.11.2958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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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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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如何承担的法律规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权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如何承担的法律规定)
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刘晓红律师2024.01.2991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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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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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是否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是否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内容: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到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法律文书直接确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是否具有连带清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1780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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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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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私下签借条一方不知情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后私下签借条一方不知情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3、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2、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龙珊律师2023.11.0810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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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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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内容: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1、法律分析: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共同债务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5、法律分析:离婚后夫妻双方承担债务的情形有:(一)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林艳英律师2024.01.2444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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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躲避债务离婚如何认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为躲避债务离婚如何认定
内容: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如果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现总结以下四个审查角度,来判断是否存在夫妻虚假离婚恶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1、离婚的方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则一般具有更多恶意逃避债务的操作空间,执行审查时应更审慎对待。
郭铭芝律师2024.03.1979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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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内容:夫妻离婚了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法律主观:夫妻双方应该在离婚时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主观:离婚债务纠纷有哪些处理原则:《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法律主观:在 离婚诉讼中 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黄东洁律师2023.11.1035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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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因此,为妥善公正地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亟待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而且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基于此,当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虽易操作,但也存在天然缺陷,关键在于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合理地兼顾到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1757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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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外债不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及正常生活。在元甲律师的帮助下,女方与男方达成调解,孩子、房子、车子归女方,保障母子的正常生活。男方、女方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偿还,减少女方后顾之忧。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835评论 -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13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983评论 -
夫妻一方对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55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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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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