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回复
导读:
具体为:1、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指导力度,维护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回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具体为:1、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指导力度,维护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关于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回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
二、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的难题
审判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主要在于债务人配偶的举证困难和法院查证的困难,尤其对于债务人配偶不知情但又无法证明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法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认定标准很不统一。为了更好地兼顾债务人配偶以及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夫妻债务制度,完善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如何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工作
(一)加强对各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裁判的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指导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指导,防止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为:
1、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包括日常家庭生活和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系统梳理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债务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为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打好基础,适时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指导力度,维护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
(三)在严格执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是小编对于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回复的一些整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设置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简单、机械的适用却容易损害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因此,最高法院对二十四条的进一步细化的解释、指导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