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男方死亡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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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2022-07-12 426 人收看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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