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机动车交通事故条例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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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内容: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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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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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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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内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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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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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那么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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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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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
内容:根据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0418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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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那么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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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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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那么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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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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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等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问(摘要)
许瑞林律师
法制办等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问(摘要)
内容: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法制办等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问(摘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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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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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变化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变化
内容: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22日,劳动社保部门对张某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北京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律师汪友对此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张某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变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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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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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责任险的适用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责任险的适用
内容:因为无责险本身就是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但其应给相对方的赔偿本案中蔡某受到的损失罗某要承担全部赔偿蔡某的损失即为罗某的损失所以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范围内应承担蔡某无责任险赔偿12100元。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的立法本意。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责任险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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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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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例中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例中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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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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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可否造成工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可否造成工伤
内容:1、要看事故的责任认定,如果不是劳动者自己的主要责任,则属于工伤;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那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可否造成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914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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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哪些
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哪些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2867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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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制度概述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制度概述
内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制度概述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是指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上一般也称之为“强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那么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制度概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0427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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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内容:为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那么,单方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理赔要注意什么?关于20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看下大律网小编对此的素材整理。
于海明律师
2022.01.2430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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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吗
内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并不能拒赔而应当先行垫付但是具有追偿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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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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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385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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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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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32评论 -
无证驾驶三轮车被撞责任划分: 1、根据各个地区规定的不同,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发现三轮电动车载2人(含电动车驾驶员2人)以上的,路面执勤民警将现场制止、纠正。核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车辆来源,对驾驶员有涉嫌无驾驶资格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2、对扣留的车辆送交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属机动车,对驾驶员无驾驶资格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进行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哪种车辆的营运,但从该条例排除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适用规定可知,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除公交车和出租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因此,草案规定,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营运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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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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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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