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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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内容: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应当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否则,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权利人不公平。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341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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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492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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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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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提起诉讼?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提起诉讼?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怎么打?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比如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提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0625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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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
陈宗琼律师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
内容: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915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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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317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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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有三年的诉讼时效。该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和侵权行为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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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内容:但现实中很多车主在事故理赔上往往会遇到这种伤透脑筋的问题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警方认定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理赔时却发现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3011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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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技巧
许瑞林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技巧
内容: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适用技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应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技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323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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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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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3、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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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内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1764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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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主体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主体
内容:16、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2668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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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间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间
内容: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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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350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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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内容: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1757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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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能单独提起诉讼?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索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能单独提起诉讼?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其他诉讼请求一起提起民事诉讼。那么索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能单独提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0722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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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交通事故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1732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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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我国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1780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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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
内容:案例: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一、案件基本事实2008年4月3日22时许,李某驾驶晋M35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三门峡金三角加油站时,与由西向东横过209国道的行人李某相撞,后赵某驾驶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从李某身上压过。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那么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1047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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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女士于2022年1月7号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为单方事故。司机因为避让前方车辆猛打方向盘导致史女士右肩撞到车门处,后经医院诊断伤者伤情为锁骨骨折。因为司机没有买车上人员座位险,三者险也报销不了。导致双方谈判赔偿款陷入僵局。史女士无奈之下委托了我们准备走诉讼。但是漫长的诉讼时间成本另史女士也很懊恼,我们最终选择诉讼谈和解同时进行。最终经过我们跟案律师的专业和耐心的司机谈判,成功说服了司机并且令伤者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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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交通事故,当事人骑电动车与轿车相撞,两方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多根肋骨骨折评上十级伤残,为争取更多赔偿,元甲律师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伤者获得赔偿款合计10万余元。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32评论 -
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肋骨、胸椎等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结果非常好,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帮助伤者获得赔偿款合计30万元,远远超出伤者及家属的预期,对赔偿金额非常满意!
元甲交通律师 475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263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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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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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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