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
导读:
案例: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一、案件基本事实2008年4月3日22时许,李某驾驶晋M35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三门峡金三角加油站时,与由西向东横过209国道的行人李某相撞,后赵某驾驶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从李某身上压过。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那么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一、案件基本事实2008年4月3日22时许,李某驾驶晋M35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三门峡金三角加油站时,与由西向东横过209国道的行人李某相撞,后赵某驾驶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从李某身上压过。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关于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4月3日22时许,李某驾驶晋M35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M5327挂)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三门峡金三角加油站时,与由西向东横过209国道的行人李某相撞,后赵某驾驶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从李某身上压过。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交警认定:李某和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律师意见:
1、李某所驾车辆,系实际车主杨某与别人合伙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登记在山西某公司名下,数挂靠关系。经律师调查,登记车主要求实际车主投了交强险和巨额的三责险。
2、赵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系郑某,在农用车管理部门办理有登记,经调查,该车也有交强险。但赵某和郑某,均赔偿能力有限。
3、李某上有高龄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儿子。
鉴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应该把两车的驾驶员李某和赵某、实际车主杨某、法定车主某公司和郑某,两车的保险公司,一共7家作为被告上法庭。在适当的时候调解结案。
三、处理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各被告对自己的责任和赔偿数额,有了基本的认识,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赔偿34.5万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