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通事故人伤诉讼时效计算规定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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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317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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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何规定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何规定的
内容:济南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何规定的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一)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人的原收入&那么济南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433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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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吗
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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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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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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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内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到底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伤往往当场即可发现。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那么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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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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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交通事故未结案先理赔可以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人伤交通事故未结案先理赔可以吗
内容:人伤交通事故未结案先理赔可以吗先去结案按照责任划分再理赔。发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具体可参考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会理赔由于调解失败诉讼时效可以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那么人伤交通事故未结案先理赔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938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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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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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限怎么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诉讼时限怎么规定
内容:交通事故诉讼时限怎么规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时限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2868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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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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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内容: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1757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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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内容: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那么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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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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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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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内容: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715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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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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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时效怎么规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时效怎么规定
内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时效怎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时效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932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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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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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以上可知,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0698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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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内容: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如何的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2972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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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规定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规定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书没有有效期限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维权中主要涉及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3年内当事人不起诉丧失胜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2999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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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1、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以上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显然都无法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这样来法院就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很多人主张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故其也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依据。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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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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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保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伤保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内容:交通事故人伤保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1、交通事故纠纷就是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交通事故人伤保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2710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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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570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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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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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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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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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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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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