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1、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以上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显然都无法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这样来法院就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很多人主张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故其也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依据。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1、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以上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显然都无法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这样来法院就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很多人主张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故其也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依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2、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实践中也有人主张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时效期间理由是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已经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不过该规则同样也会受到交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当事人治疗时间的制约。此外有的当事人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但到期后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有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私下协商但最终又未能达成协议。由于事故未经交管部门处理交管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上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显然都无法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
治疗终结是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法律上就更无此类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来法院就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4、伤残评定之日。
伤残评定之日虽然比较容易确定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人均需进行伤残评定还有很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另外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的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从而导致时效期间不能开始起算。
5、调解终结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很多人主张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故其也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