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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赵金保律师2022.01.24348人阅读
导读:

于大海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那么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大海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关于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大海

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此处共同债务既包括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共同债务,也应包括未予确定(如未予处理或遗漏)的共同债务。对该类逃避行为如何处理,影响夫妻利益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笔者拟在此作一探讨。

对已经确定的共同债务,不论是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共同债务、还是协议承担的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均可以依据文书及协议径行要求逃债方予以承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5条已经明确规定该种情形下的债务承担不免除对债权人连带清偿责任,故一般不会产生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危害。亦不会产生夫妻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冲突与衡平问题。但该种情形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解释二》第23条规定的转化后的共同债务由债务人配偶承担责任后,债务人配偶能否及如何向举债方行使追偿权?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婚姻法》19条第2款、第41条和《解释二》第25条已明确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该责任不因生效判决书或夫妻间的债务承担协议而发生移转或变更,故作为共同体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只能是连带清偿责任,即任何一对该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义务,而不能是有限责任。但在内部应如何追偿仍不无疑问?有的认为有约定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的只能追偿一半。还有的认为有约定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的,如系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可全部追偿,如已用于共同生活成为共同债务的,应按照各半追偿,还有的认为有约定按照约定追偿,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追偿,但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负债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非债务方配偶的受益或实际接收财产的范围进行追偿,在无法确定过错或或过错相当、亦无法证明受益或接收财产范围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半追偿。笔者认为,实践中上述做法表明,有夫妻间有约定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但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应全部追偿的认识和处理没有争议,其争议在于在对没有约定的共同债务追偿时是否考虑债务性质、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有无受益和实际接收财产等情况,如考虑,则为适限追偿,如不考虑,应公平追偿(即各半追偿)。笔者认为,因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各类债务在成因、性质等方面的多样性、夫妻一方或双方与该债务的密切程度、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如合意或默认负担的违法债务)、是否实际接收或受益及其大小等方面差异。故按照各半的追偿形式上公平、实则并不公平。例如,如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已用于共同生活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时,如债务非债务方配偶并未接收、亦未从中受益,如让非债务方配偶承担一半的债务,明显损害非债务方配偶的利益。故笔者认为,在对共同债务进行追偿时,应从债务的形成、债务的性质、有无实际接收和受益等方面甄别各类债务中双方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然后根据过错比例进行适限追偿,在双方均无过错或过错相当、难以区别时才可各半追偿。二、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名义所负担的已经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时,应如何处理?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对该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做法。一:径行确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二、在非债务方配偶不认可该债务时,由债务方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已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均不作为共同债务而作为个人债务予以处理;三、在非债务方配偶不认可该债务时,由非债务方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否则作为共同债务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均有不妥。理由如下:虽然该类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但因非债务方配偶多未有机会参与原案的诉讼,特别是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因多未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如一概将该债务确认为共同债务,有可能损害非债务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出现债务方配额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方配偶利益的情形。故第一种和第三种意见并不可取。同理,如果将该债务一概推定为债务方配偶的个人债务,亦可能出现非债务方配偶逃避共同债务致债务方配偶和第三人利益均受害后果。故第二种意见亦不足取。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发生时,应分别情况作为如下处理:一、对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所认定的债务的真实性及系共同债务非债务方配偶没有异议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由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对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非债务方配偶明确不予认可的(包括对真实性有异议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债务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两种情形),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9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该债务的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但因该类判决仅对债务方配偶与债权人间债务如何承担进行审查确认,非债务方配偶并有没有机会参加诉讼,所以其有理由主张该债务为债务方配偶的个人债务,此时应当由非债务方配偶对其抗辩主张进行举证,如其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的,则应认定该债务为债务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如其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的,则应将该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非债务方配偶不予认可的,因《证据规则》第9条第1款没有将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予以规定,所以此情形下,非债务方配偶有理由对该债务的真实性及债务是否应为共同债务提出异议。此时应细分如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1、如非债务方配偶对该债务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仅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原则,由双方分别对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债务方配偶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其去向的,非债务方配偶未有反驳证据否定该事实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如非债务方配偶已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解释二》第24定的两种除外情形的,该类债务应作为债务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处理;那么,在同一债务双方均已证明该债务应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时,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因此时第三人已在之前的诉讼中行使了救济权利,故不存在救济不周延尚不可适用证明优势或盖然性之证明规则的问题,故应由双方继续对其各自主张举证,然后根据证明优势原则或高度盖然性规则作出判断。2、如果非债务方配偶对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本身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此时债务方配偶主张的债务即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故应首先要求债务方配偶提供可证明债务的形成、去向及用途等的债务已真实发生并存在的证据,如可证明,作为真实债务作出如上处理(略)。如债务方配偶不能或不足以证明,即真实性无法确定的债务,不宜推定为共同债务,而应由债务方配偶自行承担其不利后果。

当然,对自始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债务,如夫妻一方逃避承担,亦可能危及配偶他方及债权人的利益。因债务本身的真实性及数额尚未确定,配偶任何一方及债权人均应采取协议或诉讼或告知债权人诉讼等方式确认债务真实发生且存在,否则将承担于己不利的风险和后果。

我国现有夫妻债务立法规定尚须不断完善,上述情形发生时,如引荐德国、日本及瑞士等国的登记或公示制度等,以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公示机关,建立夫妻财产契约公示制度,并辅之以全国联网查询制度,对婚姻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将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亦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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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妇债务的解决规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时夫妇债务的解决规定

    内容: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那么离婚时夫妇债务的解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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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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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常见错误解答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常见错误解答

    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别的目的在于,离婚时夫妻个人负责偿还。那么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常见错误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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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债务3大解决原则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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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夫妇共有债务3大解决原则

    内容: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那么夫妇共有债务3大解决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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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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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如果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你与你前夫应对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李某既可以单独要求你或你前夫偿还2万元,也可要求你俩共同偿还。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从外部关系来讲,不能当然由此认定该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你与你前夫没有共同负债的合意,所负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在内部一般应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对外承担了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你前夫追偿。
  • 离婚共有债务的确定及解决办法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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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离婚共有债务的确定及解决办法

    内容: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共有债务的确定及解决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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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与解决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与解决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那么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与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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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并做的公积金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房屋归属,然后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房屋的归属,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 关于离婚夫妇债务划分的法律确定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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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关于离婚夫妇债务划分的法律确定

    内容: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于法院调解,且经过双方同意的债务分配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银行的贷款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关于离婚夫妇债务划分的法律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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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两边的离婚合同有效吗,确定夫妇共有债务重视什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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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夫妇两边的离婚合同有效吗,确定夫妇共有债务重视什么

    内容:本案中被告梁先生与郑女士对共同债务约定由梁先生负责偿还,该约定未经原告陈先生同意,因此不具有对抗原告的效力,原告有权向两被告行使债权,该借款仍属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夫妇两边的离婚合同有效吗,确定夫妇共有债务重视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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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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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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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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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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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妇共有债务能够全归一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时夫妇共有债务能够全归一方

    内容:可以这样约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必须一人一半的。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彼此的份额。但是这样约定的对外效力不是绝对的。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约定债务都归于一人,债权人也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已经离婚的双方主张权利。约定的不承担债务一方赔付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偿。那么离婚时夫妇共有债务能够全归一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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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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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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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内容:于大海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那么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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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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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夫妇债务解决中债权人的守护错误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试论夫妇债务解决中债权人的守护错误

    内容:本文列举了夫妻债务处理中未能详尽债权人保护的主要体现,阐述了夫妻债务处理中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可造成的损害,并建议在司法解释中从若干方面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规定,体现了在夫妻采约定财产制时,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针对此类实际操作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夫妻以约定财产方式来逃避债务,从而杜绝权利的滥用。2.未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规定冲突和不合逻辑性,导致最终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那么试论夫妇债务解决中债权人的守护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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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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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3048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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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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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妇逃避共有债务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夫妇逃避共有债务

    内容: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离婚夫妇逃避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49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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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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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离婚中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解决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合同离婚中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解决

    内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夫妻债权夫妻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对外借债时,明确说明此债务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此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合同离婚中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421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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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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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共有债权、债务的确定与解决错误探讨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诉讼中共有债权、债务的确定与解决错误探讨

    内容: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分割。乙方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如果甲一定要离婚,必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共同债务,并提供借据、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该共同债务的存在。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查的只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离婚诉讼无关。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确认了该债权、债务属共同债权、债务后再要求依法分割。那么离婚诉讼中共有债权、债务的确定与解决错误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443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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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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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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