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报警让交警到现场处理,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起申诉。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格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如何处理?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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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目前交警部门内部设置了复核程序,即对认定书不满的,可向当地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如果当事人仍然拒绝接受交警部门审查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在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后,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在诉讼中,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需要对现场进行调查调查。现阶段,当事人应与交警沟通,向交警提交有利证据,影响交警的事故认定。
法律知识:
2009年1月1日以后,事故责任不服按以下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及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道路外车辆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出席,听取各方意见。
审查过程中,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经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公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未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发送复核结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并书面报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